嘉宾:
周汉华(中国社科院宪法行政法研究所主任)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赵占岭(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在如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正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由此衍生的专车,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在一些地方却频频遭致监管部门的处罚。近期,备受瞩目的“专车第一案”,即济南市被处罚司机诉该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一案,便是其中典型一例。
近日,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专车第一案”暨专车发展法律研讨会上,多位与会法学专家均认为:技术进步是挡不住的,对于由此带来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不应当阻碍,而是要去规范;现有利益格局必须打破,否则创新永远走不下去。
专车符合节约型社会政策方向
记者: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专车?
周汉华:专车是整个互联网新业态中的一个表现,其实质是一种共享型经济。它的核心要义,就是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实现供给端零成本的优势,从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改变传统生产方式。共享型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到最后都与现行规定冲突。
王军: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外国主要城市的出租车行业,主要都是预约服务,而不是巡游式服务。我国的出租车长期是以巡游为主,在我看来,专车的崛起是对出租车市场一个有益的补充和改善。
刘莘:众所周知,现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存在打车难,原因就是资源有限,比如北京出租车规模,迄今已经十多年没变,只有68000辆车。专车的出现,包括黑车的存在,都是因为有一定的社会需求,社会需求没办法抹杀,既然没办法满足,所以一定会生成其他的方式满足。所以,专车之所以受欢迎,就是它能满足社会需要。
蒋大兴:这其实也是一个如何看待社会沉淀资源盘活的问题。为什么市场会通过专车填补?就是因为一方面运载量不足,另一方面还有很多车辆闲置。因此,专车的出现既盘活了沉淀资源,符合国家倡导的节约型社会大的政策方向,而且可以提升民众福利。而我们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提升民众福利的需求,而不是消灭这种需求。
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应改革
记者:怎样看待专车与现有法律规制之间的冲突?
莫于川:毋庸置疑,专车的出现是一种进步,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更充分地利用市场资源提升社会发展的契机。现在出现的矛盾是因为既往的立法和制度的滞后,特别是相关利益体的抵触,或者是观念上的抵触。但是,如果要创新,完全没有突破是不可能的。所以,传统的利益格局必须打破,否则创新永远走不下去。必须要促使这些垄断的利益体和互联网创新达成一个平衡。总的来说,就是一要促进,二要规范。促进为主,规范跟进。
周汉华:从李大大总理反复强调的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现在回头看淘宝,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如果淘宝刚出现时,工商就用传统观念管,必须得有营业执照,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局面:淘宝有了800万商户,解决了2000万人的就业,最后的观念就是形式比人强。
何海波:技术的进步是挡不住的。现在监管碰到的问题是,我们容不容许它的存在,我们应该让它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存在。我觉得,监管部门应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态度,就是要保护技术的进步,要顺应这种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不是做它的反对者、阻碍者。否则的话,那就是反动,逆历史潮流。
杨建顺:出租车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应该改革,应该破除垄断,应该拒绝僵化,在市场准入方面,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监管部门对于专车的出现,应该是一个欢迎的态度,而不是恐惧和压制。市场能够决定和解决的,就要让市场去做。中介机构能做的,就让中介机构去做。对于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是时候从根本上反思了。
记者: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上看,专车比传统出租车风险更大吗?
周汉华:不管是在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模式下,还是在共享型经济模式下,个人权利保护面临的风险都是一样的。而且从预防风险方面来说,在共享型经济下,在平台规范下,专车对用户权利的保护还要更好。
王军:专车的“四方协议”模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可。所谓“四方协议”,即专车平台先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再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车主,从而签订一份由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共同签订的“四方协议”。
四方合同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尊重,因为它尊重了各方的关系,尊重了目前行业有效的划分。所以,这种设计并没有把乘客的利益作为一个牺牲品对待,恰恰相反,对乘客利益做出了很大考虑。
立法规制须打破部门利益
记者:在新的经济模式下,政府对于专车这些新兴业态,应当如何监管和规范?
周汉华:我的建议是,要鼓励不同的地方进行试点和创新。通过不同地方的试点看一下,到底是谁优谁劣,这符合改革的大逻辑,就像小平同志说的深圳特区建起来一样。
新的经济模式下,政府监管仍然不可或缺,但是管理的理念、重点、方式与手段都要相应变化和调整。我认为,政府部门最重要的任务是两个:一是反垄断,二是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要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何海波:法律首先要规范的,就是明确专车平台的义务。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获得专车,平台至少应当保障在纠纷发生时,能提供专车公司和专车司机的真实信息。如果提供不了,最后导致损害顾客利益的专车司机无处寻觅,那么平台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专车平台应该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这是它的基本义务。
记者:目前对于专车是否迫切需要立法规制?立法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赵占岭: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转变监管方式问题,需要立法机关稳妥慎重的考虑。因为这个趋势的过程中是有阵痛的,因为它带来很多冲击,甚至是颠覆。不仅是汽车租赁,还有快递、物流等很多行业,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另外,“互联网+交通运输”也延伸出很多问题,包括专车、拼车、P2P租车等。
在互联网时代,立法应该超出一些部门利益、团体利益,应该以更超脱、更中立的态度转变监管方式和理念,这是特别突出的,特别是在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的利益博弈中,监管者的定位和角色非常重要。
王军:立法可以,不立法也可以。回顾一下网络购物、电子商务,就是因为我们一直没立电子商务法,所以才有这十几年的繁荣。如果当初立了法,肯定要出问题,很多立法走得太快反而成为一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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