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环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推进城市建设施工车辆道路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努力改善首府大气环境质量,近日,呼市交管支队支队决定在城区组织开展“黄标车”、“无标车”专项整治行动。力图通过开展“黄标车”、“无标车”专项整治,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使“黄标车”、“无标车”违法行驶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治污减霾工作深入推进,加快完成全市不达标车辆整治任务,道路交通环境明显改善。
一、整治车辆: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5、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6、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7、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无标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新购置未领取环保标志上路行驶的轻型汽油车;未参加环保检验、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粘贴伪造、变造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二、整治内容
行动期间,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标车及无标车禁行的通告(呼政发[2016]24号),黄标车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在城市快速以内(不含快速路)的道路通行,禁止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新购置未领取环保标志、未参加环保检验、无环保标志、粘贴伪造及变造环保检验标志的“无标车”上路行驶。
三、整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呼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黄标车限行禁行范围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