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修正案)》规定,两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六百元罚款。
《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或者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条例(修正案)》规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检;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遥感等方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
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予排气污染物检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条例(修正案)》规定,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两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六百元罚款;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二千元罚款,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已告知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所有者未在限定期限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条例(修正案)》还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责任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并处以五万元罚款;未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或者未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或者遮挡、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或者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五万元罚款;未公示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检验方法、排放限制标准、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检验过程及结果和监督投诉电话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