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政策指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另外,成都市还明确,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3年内逐步取消燃油货运车辆入城证发放(除认定的特种货运车辆外),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
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首2小时免停车费;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00-19:00停车费用减半。
对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新能源客运车辆,优先发放相关许可证;对新能源汽车适时实施专用号牌管理;对全市充电服务费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政策。
一、对购置新车给予补贴
第一条 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二、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将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达到100%、建成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条件。(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
第三条 鼓励已建居民小区电力增容,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供电企业负责免费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出资建设,市级财政根据建设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成都供电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交委、市城管委,各区(市)县政府]
第五条 3年内逐步取消燃油货运车辆入城证发放(除认定的特种货运车辆外),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委、市口岸物流办、市城管委)
第六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首2小时免停车费;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每天7:00-19:00停车费用减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成都交投集团]
第七条 对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新能源客运车辆,优先发放相关许可证;对新能源汽车适时实施专用号牌管理;对全市充电服务费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附则
第八条 本政策实施所需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予以保障。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政策第一条。
第九条 本政策各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间,在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适用本政策。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5号)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自本政策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等文件精神,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2.建设条件:是指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安装空间、电线和通信线路管沟、必要的控制与监控设备安装空间和建成比例等相关条件要求。
3.土地出让条件:是指将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